山东潍焦集团薛城能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枣环罚字[2021]2号
山东潍焦集团薛城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433598151法定代表人:刘良玉
地址:枣庄市薛城区临泉路68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釆纳情况
2021年1月15日至16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因水管、阀门损坏,部分污水经雨水管道流出进入蟠龙河。
以上事实有以下在卷证据为凭:1.由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刘欣伟签字确认的2021年1月15日在山东潍焦集团薛城能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勘验现场情况。2.由你单位授权委托的刘欣伟签字确认的2021年1月16日在山东潍焦集团薛城能源有限公司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3.营业执照复印件,确定违法主体。以上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由于你单位未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十九条“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枣环罚告字[2021]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未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83.3333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枣庄市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司法局办公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