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远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枣环罚字[2021] 5号
滕州市远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4937892720法定代表人:杨位增
地址:滕州市善国北路16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釆纳情况
2020年8月18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沥青混凝土生产线正在生产,料棚四面敞开,铲车在料棚内倒料未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扬尘无组织排放严重。干燥滚筒环节水喷淋设备故障,大量扬尘逸散。
以上事实有以下在卷证据为凭: 1.由你单位现场负责人陈华签字确认的2020年8月18日在你单位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2.由你单位授权委托的陈华签字确认的2020年8月24日在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3.营业执照复印件,确定违法主体。以上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由于你单位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枣环罚告字[2021]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4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枣庄市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司法局办公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