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污染举报咨询方法说明
1、企事业单位向大气排放的废气、粉尘污染环境的;
2、在居民区内或者邻近居民区的场所从事经营性喷漆或者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
3、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4、企事业单位及个体户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超过相应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的;
5、企事业单位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排放废水的;
6、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而投入生产的;
7、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的;
8、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产生污染的;
9、高压送变电站产生电磁污染的;
10、在用机动车未按时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监测的。
1、露天烧烤经营的;
2、露天焚烧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的;
3、向居民销售原煤的;
4、加热、熔融沥青不使用密闭装置的;
5、对在公共场所乱丢不可降解的一次塑料餐具或不符合规定的塑料包装袋的;
6、未经批准擅自在室外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7、店铺、摊点、文化娱乐场所及其他室内公共场所,在室外安装和使用音响设备的。
8、经营服务性场所室内使用的音响器材产生的噪声超过相应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的;
9、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建筑施工作业噪声扰民的;
1、行使的机动车未安装有效的消声器,噪声超过标准的;
2、居民家庭使用发声设备产生的声响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
1、按规定,建设单位采用现场搅拌的,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
2、运输车辆驶出施工工地前,未进行除泥除尘处理的;
3、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周边未设置围挡,在施工工地内没有设置建筑垃圾存放场地,并按照规定未及时收集、清运、处置垃圾,出现抛撒垃圾行为的;
4、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对建筑施工工地的道路和材料加工区没有按规定进行硬化的;
5、建筑施工单位堆放、装卸、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没有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电话投诉说明 :
拨打投诉电话12345或12369,
网上投诉说明 :
第一步:选择您要采用的投诉举报模式(局长信箱)。
第二步:填写投诉举报内容,如果需要我们工作人员与您联系,请留下真实的联系方式。
第三步:提交。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即可完成投诉,此时系统会告诉您一个查询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的查询码,请牢记该查询码。
回复期限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公民信访注意事项
一、信访人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修订后的《信访条例》,信访人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1. 依法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权利;
2. 依法信访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
3. 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
4. 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
5. 就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
6. 要求对办理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
7. 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材料不被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权利;
8. 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得到奖励的权利;
9. 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投诉请求得到支持的权利;
10. 对信访事项处理不服,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
二、信访人应当如何提出信访事项?
根据《信访条例》第17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三、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注意什么?
根据《信访条例》第16条、18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并且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
四、信访人可以对哪些组织和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
根据《信访条例》第14条的规定,信访人可以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1.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4.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委派的人员;
5.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五、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被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信访条例》第20条的有关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 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六、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根据《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七、信访人对复查、复核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信访条例》第35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八、如何向提出信访事项?
群众向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提出信访事项,尽量采取电话、书面形式。枣庄市环保局的邮政编码是277000,在信封上注明"枣庄市新城和谐路568号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收"即可。
如果确定需要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请到枣庄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室反映,地址在枣庄市新城和谐路568号,接待来访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30-4:30,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