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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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2-24 16:54
各区(市)生态环境分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鲁环发〔2020〕5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有奖举报工作,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发挥公众监督力量,有效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二、要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的要求,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预算。
三、《关于印发<枣庄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枣环发〔2017〕3号,自2021年6月1日起废止。
附件:《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枣庄市财政局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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