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一封信
全市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生产、销售、使用单位: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臭氧层是地球生态系统的“保护伞”,保护臭氧层,就是守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共同家园。为此,国际社会达成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9类管控物质,包括全氯氟烃(CFCs)、哈龙、四氯化碳(CTC)、甲基氯仿、含氢溴氟烃、溴氯甲烷、甲基溴、含氢氯氟烃(HCFCs)和氢氟碳化物(HFCs),国家对受控用途的管控物质实施总量控制,主要受控用途有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等。对管控物质受控用途生产单位实施配额许可管理。对管控物质销售单位实施备案管理。对HCFCs受控用途年使用量在100吨(含)以上的单位实施配额许可管理,对使用量在100吨以下的实施备案管理。对HFCs受控用途使用单位实施配额许可或备案管理。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购买和销售行为只能在已取得生产、使用配额或已备案的销售、使用和维修单位之间进行。
2026年8月15日,《生态环境法典》正式实施。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鼓励支持替代品生产使用,逐步减少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国务院《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对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规定:将已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作发泡剂的,没收违法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规定: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没收违法消耗臭氧层物质和违法所得,并处市场总价3倍罚款;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未按规定保存原始资料、未按时申报或谎报瞒报数据、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规定:拒绝、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是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对深度参与全球环境治理、以高水平履约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请广大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为保护臭氧层及应对气候变化作出更大贡献。
再次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15日
鲁公网安备 370400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