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散乱污”企业整治再出重拳
为进一步加大“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力度,走出“建设、污染、取缔、再建设、再取缔”的怪圈,日前,峄城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制订下发《关于建立 “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机制的通知》,从制度层面加大对“散乱污”企业的管控力度。
一是建立巡查机制。建立镇(街)和村(居)两委成员、网格员、包村人员共同参与的巡查制度,每个镇(街)以村(居)都要建立“散乱污”企业巡查台账,详细记录经营人、投资人、发现情况、制止情况、上报情况、处理情况、手续办理情况,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将对各镇(街)巡查情况进行抽查核实,作为年终奖惩和日常责任追溯的依据。
二是建立奖惩机制。结合巡查公开台账、环境信访和榴乡诉递情况,按年度对各镇(街)和村(居)进行考核,对村居两委成员、网格员、包村人员实行奖励和惩罚。年度内无新增“散乱污”企业的村居,对村居两委成员、网格员、包村人员在评先树优、提拔重用予以优先考虑;年度内有新增“散乱污”企业且未能有效制止或上报,造成环境污染的村(居),对网格员与工资待遇挂钩予以惩罚,对村(居)两委成员和包村人员,要考虑取消评先树优资格。
三是建立追责机制。实行本辖区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二级网格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在一级网格的指导下开展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行政村和社区居委会为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村两委会和社区居委会。行政村(社 区)两委主要负责人为三级网格第一责任人,在二级网格的指导下对辖区内的“散乱污”企业开展排查和清理取缔工作。对新发现“散乱污”企业,要实行责任追溯,对负有发现制止责任的村委成员要予以责任追溯;对直接、间接参与经营或利用职务之便提供帮助的,要移交纪监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为确保这三项机制更好更快落实,《通知》还制订了三项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镇(街)、区直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将每项任务层层分解,逐一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环保、管项目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要求,落实“散乱污”企业整治责任,确保各项整治要求落实到位,对未按时整改、虚假整改、漏报瞒报的,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将按相应程序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强化执法检查。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将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严厉查处环境污染行为,加大曝光力度,切实解决“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不力问题,努力提高全区生态环境质量。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全面综合整治“散乱污”企业的重要性,对整治工作中存在问题企业和查处情况进行曝光,动员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发挥公众举报和媒体监督作用,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