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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日报》--致全市企业家朋友的一封信

作者:法宣科 来自: 时间:2016-02-03 16:25

尊敬的企业家朋友:

  您好!多年来,全市广大企业家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抢抓机遇,艰苦创业,发展企业,奉献社会,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此,市环境保护局向你们致以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已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新环保法实施以后修改的第一部单项法,对应对当前大气环境污染严峻形势,全面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让人民群众呼吸上新鲜的空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对企业而言,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不仅是履行环保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也是自身持续发展的需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129条,其中涉及到法律责任的条款就有30条,这无疑表明,对于违法行为,新法将采取重典手段, 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一是对存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是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进行按日计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三是明确了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可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违法企业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尊敬的企业家朋友,环境保护既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也是建设美丽中国的着力点。让我们携起手来,尊重自然,保护环境,建设家园,造福后代,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双赢。
  祝您事业兴旺,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枣庄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月
(2016.2.3枣庄日报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