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日报》--枣庄市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 油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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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5-30 09:29
枣庄市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
油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汽油在存储、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有害气体的挥发排放,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的技术依据为《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枣庄市行政区域的油气污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在装、卸、运、加过程中应当采用系统密闭回收的方法将排放的油气转变成汽油再次利用。
第五条 新、改、扩建的加油站、储油库必须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六条 加油站、储油库按照属地化原则管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业务指导,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储油库日常环保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污染治理工程,应当符合建设施工、安全、消防、环保、计量等方面的标准,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 各油品经营单位应当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油气污染治理设施的检查维修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油气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维护、检修、定期检测结果应及时记录,原始数据应至少保留两年。
第九条 加油站定期检测和维护的内容主要包括:定期检查记录卸油口、油气回收孔、量油孔等是否有油气泄露,油气回收真空泵、加油枪密封皮套等设施是否正常;对P/V阀、加油枪等影响油气回收效果的关键零部件,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或调整。
第十条 储油库定期检测和维护的内容主要包括:定期检查下装发油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每季度至少使用专用检测仪器检查发油系统、油气收集系统密闭性、处理装置排放一次。安装了在线监测系统的油气回收系统,对所使用的压力传感器、流量计的校准周期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一条 油罐车定期检测和维护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车上安装的P/V阀、气动阀门、防溢流探头及各种阀门和管路系统渗漏情况应每天进行查看,每年使用专业仪器进行一次检测。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对加油站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油气回收系统使用维护制度的建立情况,制度条款在明显位置张贴情况。
(二)汽油加油枪加油时,所对应真空泵的工作情况。
(三)汽油加油枪封气罩的安装和密封情况。
(四)卸油时,一次油气回收接口密封情况和溢流控制阀工作情况。
(五)集液罐及溢气阀维护情况。
(六)储油罐排放处理装置的运行情况、启动方式和范围。
(七)定期自检及使用维修记录保存情况。
(八)加油站在日常运营时,汽油油气跑冒滴漏情况。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对储油库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储油库油气回收系统使用维护制度建立情况,制度条款在明显位置张贴情况。
(二)储油库油气处理装置正常情况。
(三)储油库下装发油设备安装情况,原上装发油设备封闭或拆除情况。
(四)定期检查及使用维修记录保存情况。
(五)日常操作时,汽油油气跑冒滴漏情况。
(六)检查发油台防溢流控制系统、密封式接头工作情况。
(七)油气回收装置进出口气体流量监控运行情况和流量记录。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对油罐车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油罐车油气回收系统检测维护制度建立情况。
(二)油罐车油气回收系统安装情况,下装设备开启,关闭情况。
(三)油罐车在装卸油时,汽油油气跑冒滴漏情况。
(四)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保存情况。
第十五条 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辖区加油站和储油库验收及检查台账,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设施每年检测一次,检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并将年度检测报告提交所在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油气污染治理设施的日常监管,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定期检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开展不定期抽检。对油气污染治理不合格的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的解释工作由枣庄市机动车污染防治中心负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2016.5.24枣庄日报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