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日报》--我市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作者:法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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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10-28 15:15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文件精神,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提高环境污染风险管理水平,近日,市环保局和市金融办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要求,印发通知,在全市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通知》要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要以强化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纠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为目标,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先易后难、互惠互利、双赢发展的基本原则,积极稳妥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建立完善风险评估、责任认定、损失评估、承保理赔等各项机制,努力形成符合全市实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全面提高全市环境安全保障能力。
《通知》指出,市环保局与市金融办成立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法规宣教科和市金融办保险与担保科,负责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的日常管理。各区(市)环保局和金融办要指定工作主管机构,负责指导参保企业和承保保险公司做好试点工作。
《通知》要求,根据在最不利情况下,存在较明显的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可能性的指导原则,依据国家规定,采取强制和自愿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以下范围:一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下列产生、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硐矿采选、铅锌矿采选、镍钴矿采选、锑矿采选和汞矿采选业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冶炼、铅锌冶炼、镍钴冶炼、锡冶炼、锑冶炼和汞冶炼等;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和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等;近3年内发生过严重污染事故的企业。二是鼓励下列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石油天然气开采、石化、化工等行业企业;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使用Ⅰ、Ⅱ、Ⅲ类放射源的企业;产生、排放二恶英污染物的企业。
《通知》规定,保险赔偿责任范围包括:第三方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投保企业为了救治或者抢救第三方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投保企业根据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为控制污染物扩散,或者清理污染物而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清污费用;由投保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责任。赔偿责任限额应当与投保企业环境风险总体水平、投保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保险责任赔偿范围相匹配。其中对于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以及为了救治第三方的生命健康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责任限额,应当尽可能采取最高的责任限额并在总责任限额中占据较高的比例。
《通知》规定,对按规定投保的投保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采取鼓励和引导措施,将投保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应当投保而未及时投保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将企业是否投保与环保专项资金拨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报告、排污许可证核发,清洁生产审核等制度的执行紧密结合。将企业未按规定投保的信息及时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其客户评级、信贷准入退出和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2016.10.27枣庄日报02版)
《通知》要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要以强化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纠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为目标,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先易后难、互惠互利、双赢发展的基本原则,积极稳妥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建立完善风险评估、责任认定、损失评估、承保理赔等各项机制,努力形成符合全市实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全面提高全市环境安全保障能力。
《通知》指出,市环保局与市金融办成立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法规宣教科和市金融办保险与担保科,负责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的日常管理。各区(市)环保局和金融办要指定工作主管机构,负责指导参保企业和承保保险公司做好试点工作。
《通知》要求,根据在最不利情况下,存在较明显的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可能性的指导原则,依据国家规定,采取强制和自愿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以下范围:一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下列产生、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硐矿采选、铅锌矿采选、镍钴矿采选、锑矿采选和汞矿采选业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冶炼、铅锌冶炼、镍钴冶炼、锡冶炼、锑冶炼和汞冶炼等;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和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等;近3年内发生过严重污染事故的企业。二是鼓励下列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石油天然气开采、石化、化工等行业企业;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使用Ⅰ、Ⅱ、Ⅲ类放射源的企业;产生、排放二恶英污染物的企业。
《通知》规定,保险赔偿责任范围包括:第三方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投保企业为了救治或者抢救第三方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投保企业根据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为控制污染物扩散,或者清理污染物而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清污费用;由投保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责任。赔偿责任限额应当与投保企业环境风险总体水平、投保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保险责任赔偿范围相匹配。其中对于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以及为了救治第三方的生命健康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责任限额,应当尽可能采取最高的责任限额并在总责任限额中占据较高的比例。
《通知》规定,对按规定投保的投保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采取鼓励和引导措施,将投保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应当投保而未及时投保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将企业是否投保与环保专项资金拨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报告、排污许可证核发,清洁生产审核等制度的执行紧密结合。将企业未按规定投保的信息及时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其客户评级、信贷准入退出和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2016.10.27枣庄日报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