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非道路移动机械规范使用告知书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请认真了解并做好如下工作: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包含哪些?
本告知书所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含装载机、打桩机、推土机、挖掘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多种机械类型。
二、如何依法依规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一)同时符合以下两点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才可进场作业
一是应使用有环保号码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如下图)。
环保号码示例:
注意!!
无环保号码的需及时告知机主通过扫描下图二维码,进入小程序后点击“机械备案”注册账号,按系统提示进行申报登记,获取环保号码。
依据:《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条: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信息登记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未按照规定提供登记信息或者及时进行变更、注销登记信息,或者提供虚假登记信息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应使用无明显可见烟、尾气排放抽测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2.《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四条: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达标排放。禁止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一)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二)擅自拆除、破坏或者非法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
(二)认真配合监督检查和监督性抽测工作
依据:《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七条:……被抽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不接受监督抽测的,由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推行进出场登记管理制度
各类施工单位、厂矿企业和物流园区应落实主体责任,倡导并逐步推行进出场登记管理制度。对进入本工地、企业、园区作业的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过“山东省非道路机械排放监管平台”微信小程序如实填报机械类型、环保号码、排放阶段、污染物排放、进/撤场时间等信息”。
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场信息报备分4个步骤:
第一步账号注册。各施工单位、厂矿企业和物流园区需微信扫描下图二维码,进入小程序后点击“进出登记”进行账号注册。
第二步完善信息。根据提示完善建设项目名称、地址、单位、类别、有关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三步信息报备。填写需要进场作业的机械环保号码、类型、排放阶段和作业期限等信息。机械使用作业完毕撤场的,须填报撤场时间。
第四步项目建设全部完成,不再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点击项目建设完成。
三、全市“禁高区”范围
若项目地址位于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简称“禁高区”,范围见下图),进场作业机械应满足有环保号码和尾气达标排放外,同时还须达到国Ⅲ阶段标准(即环保号码为“环3-F****”)。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限制。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三)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