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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2020年本)

作者: 来自: 时间:2021-10-08 10:07

根据生态环境部有关要求,结合山东省实际,省生态环境厅于5月29日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2020年本)》(鲁环发〔2020〕24号)。

一、政策依据

《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明确提出:对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临时性的三类建设项目(包括临时性建设使用,临时性改扩建或转产等)可以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制定了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豁免10大类30小类行业项目环评管理。《生态环境部环评司关于做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落实工作的函》(环评函〔2020〕19号),要求各省制定出台落实豁免管理的具体文件或改革措施。

二、豁免范围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2020年本)》对污染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影响程度很小且风险低的22大类47小类原需登记表备案的建设项目,实行环评豁免管理。

三、环评豁免项目的环境责任与监管要求

列入豁免管理的建设项目,不需要办理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但不免除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环境保护责任。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自觉接受日常监督管理。

四、文件时效

豁免名录实效为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