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严格执行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枣环函字〔2019〕56号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严格执行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各有关科室、各直属单位:
山东省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全部发布,涵盖1项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5项分行业排放标准、8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1+5+8”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已建成,新修订的各项标准将陆续实施。为确保标准限值执行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各项标准限值。“1+5+8”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对各时段的标准限值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分局要督促企业按时完成大气污染物治理提标改造,确保在新标准排放限值执行之前,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对列入淘汰计划的企业或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但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相应时段排放标准限值要求,若达不到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的,应依法依规责令其开展限产或停产治理。
二、鼓励实行环境污染防治协议制度。《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与相关排污单位签订污染防治协议,明确污染物排放要求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各分局可结合工作实际,探索与相关排污单位签订污染防治协议,提前执行超低排放限值或加严要求,并按照超低排放限值或加严要求对企业进行监管。对提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或加严要求的企业,可在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等政策制定时予以适当支持,并对提前实施超低排放或加严要求的企业依据超额减排量从大气污染资金中给予适当补贴。
三、进一步优化脱硝工艺。各类锅炉、炉窑等排放NOx的设施,禁止新上不满足要求的臭氧氧化脱硝技术设施。已采用臭氧氧化脱硝的,应于2020年11月1日前逐步完成脱硝技术改造,以满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四、严格环境管理工作。市局各有关科室、直属单位要提前将标准规范在市局网站等媒体公开,确保企业充分知晓;同时根据新标准排放限值的执行时间同步进行调整。各分局要对辖区内企业进行排查,向有关企业逐一发放告知函,告知企业执行污染物排放的标准限值、执行时间、整改时限、日常环境执法和监管要求。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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