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自: 时间:2019-12-09 11:20

枣环函字〔201978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现就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择信用良好和符合能力建设指南要求的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二、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和实施覆盖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建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完整档案。需要现场踏勘、现状监测的,应将现场踏勘的有关图片和影像资料(含标志性参照物,其中现场检测能够检出数据的,应附现场图像)等编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外,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提交编制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信息,并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生成项目编号,并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建设项目名称、类别以及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等基础信息。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附具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格式附后)。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在情况表相应位置盖章或者签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外,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应当由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导出。

四、建设项目需要总量替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详细明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替代削减方案及相关文件。总量指标来源、替代削减方案不明确、总量控制目标无法实现的建设项目,将不予审批。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窗口受理。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技术评估。对发现存在问题的环评文件,视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2019129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总量替代明细表等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