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4月-2018年5月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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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附件 |
1 |
枣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山东联合王晁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城镇生活垃圾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枣环行审字[201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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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枣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枣庄南郊热电有限公司2*55MW机组配套3号锅炉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枣环行审字[201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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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枣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水处理剂系列产品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枣环行审字[201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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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枣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山东王晁煤电集团新能发电有限公司25MW污泥焚烧资源综合利用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枣环行审字[201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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