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分类中有害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自: 时间:2023-02-28 14:27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枣庄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分类中有害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各区(市)城市管理局、枣庄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按照《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枣政办字〔202219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

规范有害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害垃圾的范畴

有害垃圾是指充电电池、纽扣电池、荧光灯管、含汞温度计、药品、杀虫剂、油漆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

二、有害垃圾的收集转运

(一)分类收集。各区(市)应根据需要规范设立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对有害垃圾进行单独收集。收集容器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易于辨识,并符合有关规范。同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居民和单位职工将有害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严禁将有害垃圾混入其它类别生活垃圾。

(二)分类收运有害垃圾应具备条件的作业单位定期或预约收运。有害垃圾运输车辆应按照规范喷涂有害垃圾分类标识,并在车厢内部配置缓冲设备或材料,防止有害垃圾在运输过程中破损、泄漏

(三)规范贮存区(市)应根据需要合理设置有害垃圾中转点用于有害垃圾的中转存放。中转点场所应落实管理责任单位,按照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有关标准建设,专人管理、空间封闭、防雨防晒、防渗防漏应建立有害垃圾贮存管理台账,记录有害垃圾的类型、数量、入场时间及去向等信息。

(四)规范处置。有害垃圾中转点的有害垃圾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进行分类贮存,并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将有害垃圾交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利用或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禁非法处置有害垃圾。

三、有害垃圾的监督管理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有害垃圾收运体系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加强对有害垃圾收集人员、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指导和管理,做好有害垃圾中转点的日常监管工作。

生态环境负责公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信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有害垃圾处置环节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监督管理。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枣庄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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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读:《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分类中有害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